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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发布广告。
二、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四、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五、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内记载的为准。
药食同源物质作为原料生产药品或者食品、保健食品的,其广告标准按照生产加工后的商品属性予以规范。
药食同源物质单独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应当根据生产加工企业及生产标准判定其商品性质。生产加工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或按照食品qs标准进行生产的,商品性质属于食品,其广告标准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生产加工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并按照药品或者中药饮片的加工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的,商品性质属于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宣传的功效内容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相关记载为准,并遵守《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文章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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