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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浏览量:146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省局已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工作范围,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94号)对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系统)的“多证合一”模块进行优化改造,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功能,并定于今年6月30日正式上线。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申报表格。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采集标准,省局经梳理整合,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的指标项纳入“多证合一”的信息采集范围,在原有《“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增加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应的申报表格(见附件),上述表格做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的附表,统一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档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二、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应的经营范围条目。当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经营范围中包含“f1044 食盐批发”“f3235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201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f1040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2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f1202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f2065 酒类经营”的一种或多种,且不含有“h2002 餐饮服务,h2003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h2004 小餐饮,h2008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食品经营许可类经营范围的,可以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同步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三、分类处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数据采集共享。按照登记注册的实务,将“多证合一”共享工作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市场主体初次设立时,当选择的经营范围条目符合上文第二点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多证合一”规定,通过线上登记注册系统申请填报或者线下窗口提交《“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的方式,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在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一体化平台系统自动将采集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数据实时推送至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二是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新增经营范围条目符合第二点规范的且一体化平台系统校验该市场主体没有进行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或备案状态为注销状态的,可以按照“多证合一”的规定,在一体化平台系统同步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工作。一体化平台系统在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后将采集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数据实时推送至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三是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新增经营范围条目符合第二点规范的但一体化平台系统校验该市场主体已进行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备案状态为有效状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不适用“多证合一”采集信息,登记机关应打印《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备案情况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前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原备案机关办理。四是当已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市场主体的登记状态变为“注销、吊销、撤销”之一时,一体化平台系统将市场主体状态实时推送至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

  各地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推动“多证合一”工作落实到位。在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相关处室反映;若遇到系统应用问题,可通过现有尊龙凯时平台入口的技术支持渠道及时沟通解决。

  联系人:郑凌伟(省局注册审批处),电话:0591-63097606;黄芳(省局食品流通处),电话:0591-87580626;技术服务电话:0591-62041500。

  附件:

  1.“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仅销售预包装多证合一操作手册v1.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文章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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